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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75号
  2. [发布日期] 1988-07-2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查禁淫秽出版物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开展查禁淫秽出版物的工作,取得较好效果。但是,出售淫秽书刊的非法活动仍不断发生,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一批淫秽内容严重,毒害较深的出版物,流入本市书刊市场,传播影响很快。为加强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国发〔1985〕5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国家新闻出版署已明令查禁的淫秽书刊和有淫秽内容的书刊,所有书刊摊、店必须立即停止出售。尚未售出的一律限期上缴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化局处理,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负责。对窝藏不缴者,要及时查处,经济损失全部由经营者自己承担。

  二、深入清查各种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有淫秽内容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印刷、批发、销售、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坚决打击。

  三、市属书刊出版、发行单位要对本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出版、发行的书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淫秽内容的,要报告市新闻出版局,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查而不报,隐瞒出版、发行淫秽书刊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全市各书刊摊、店一律不得张贴、悬挂宣扬色情、凶杀等图像和格调低下、有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书刊广告。对张贴、悬挂者,公安、工商和新闻文化管理部门要坚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或领导的责任。

  五、全市各图书馆(室)和各学校要对所藏书刊进行一次自查。凡明令查禁的有淫秽内容的和其他非法书刊,要逐册登记,停止借阅,并一律上缴市新闻出版局或区、县文化局处理。市新闻出版局和区、县文化局要对这次自查活动进行抽查,并汇总情况上报市政府。

  六、市广播电视局和市公安局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查和收缴社会上传播的淫秽录像,并对各录像出租点、放映点进行认真检查监督,凡未经批准开业的坚决取缔,已经批准的,只准放映经审查批准的录像片。

  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和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淫秽出版物的流传,对制作、印刷、经营淫秽书刊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要勇于检举揭发。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查禁工作,发现淫秽书刊和非法出版物的流传,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198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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