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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9〕23号
  2. [发布日期] 1989-03-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9]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88)建房字第3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售公有住房,是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良性循环,进而实现住房商品化、私有化的重要途径,是整个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我市出售公有住房工作已在一批单位进行试点,今年将要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凡进行房改的试点单位,要制定正式售房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经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核定房价后,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

  三、出售公有住房(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一律按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确定价格,不得贱价出售。凡贱价出售的公有住房,要分别情况,采取补收价款或收回产权等办法进行处理。对于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对于贱价出售的房屋,在未作出处理之前,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不发房屋产权证。

  四、自1989年起,房改试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将10%的资金用作公用部位的维修外,都要由产权单位专项存入指定银行,冻结两年,其所有权不变。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9年3月23日    


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88)建房字第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下发以后,各地积极行动,正在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其中,出售公有住房的工作已在相当一部分城镇开展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但有些地方反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价差较大,有的甚至互相攀比降低出售价格,这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建设部曾于1988年6月8日以(88)建房字第70号文发出《关于制止贱价出售公有住房的紧急通知》,现再作如下通知:

  一、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应按国务院国发〔1988〕11 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合理确定。即新建住宅应按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计价。旧房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质量和环境因素等计价。

  二、建立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制度。各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的公有住房,统一由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价格评估,报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和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后才能出售。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定价出售。

  三、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迅速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吸收懂行、熟悉房地产价格政策、有事业心、能秉公办事的人员参加房地产评估工作。要对房地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各级房改办、物价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对在公有住房出售中以权谋私、违反国家物价政策的干部、单位要严肃查处,特别对从事房改工作的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更要从严处理。

  建设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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