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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6〕97号
  2. [发布日期] 1986-08-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和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议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6]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了总结交流我市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经验,表彰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和安置工作先进单位,激励军队转业干部在首都四化建设中做出更大贡献,推动各单位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军队精简整编,市政府决定于十月初召开军队转业干部先进个人和安置工作先进单位代表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条件

  先进单位代表的条件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领导重视,对军队转业干部做到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关心军队转业干部,认真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工作、生产和科研中改革创新,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先进个人代表应是一九七五年以来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复员改办转业的干部和整建制转业到地方的干部,具体条件是: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拥护和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尽快适应从军队到地方的转变,立志改革,艰苦创业,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困难,不计较职位高低和单位的条件,愉快地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参加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勇于抵制不正之风,以实际行动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二、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代表产生的方法

  1、先进单位应根据各单位历年来安置工作情况,采取上下结合、民主协商的方法产生,一般是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或建立党委的企事业单位。

  2、先进个人代表名额原则上依据历年来各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人数适当分配(见附表)。代表的产生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由群众民主推荐,领导审核,或由领导提名,群众通过。代表要具有先进性、代表性。

  3、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报告表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下发,填写先进事迹要真实、具体,要由各呈报单位负责核实,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三、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的除正式代表外,代表所在的区、县、局、总公司主管人事(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以及人事(干部)部门的负责同志各参加一人,并将名单于九月十五日前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

  四、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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