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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8〕21号
  2. [发布日期] 1988-03-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整治危害改革的违法活动进一步稳定首都社会秩序的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整治危害改革的违法活动进一步稳定首都社会秩序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危害改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活动进行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地保证和促进首都改革和建设地顺利进行,这是一项长期的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整治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再接再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有关整治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政府报告。

  1988年3月22日    


关于继续整治危害改革的违法活动进一步稳定首都社会秩序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去年秋季以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市对危害改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活动进行整顿治理,取得很好效果,起到了查处违法、打击犯罪、稳定秩序、促进改革的作用。但是,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整治期间跑到外地避风,回京后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照和个体商贩坑害群众、违章经营等问题在一些地区又有出现;重大刑事案件较为突出,甚至发生了抢劫储蓄所巨款、杀死两名储蓄员的恶性刑事案件。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危害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危害了首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为此,我们拟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任务、方针、政策,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整顿治理。现将下一步整治工作方案报告如下:

  整治工作从3月到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当前应紧密围绕3月下旬召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重要会议及春游高峰季节和“五一”劳动节群众活动,把危害改革、危害社会秩序的问题进一步解决好。

  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一)在改革开放中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惩治犯罪,服务改革的原则,以有利于进一步放开搞活。(二)对社会秩序要注重从小问题抓起,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不使其形成气候。(三)整治工作要在市、区、县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各方面协同一致,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具体要求和作法是:

  一、对危害改革、危害社会秩序的各种违法活动,如非法倒卖、伪造票证和冒牌假货、制贩非法书刊和淫秽物品、强买强卖以及无照经营、不服管理等,集中力量进行清理整顿。

  3月下旬之前,对重点地区和集贸市场的治安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各区、县要按市里统一部署,确定责任区,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各部门、各方面力量,采取统一行动或分块包干负责的办法,有计划、有目标地查处各种违法活动,把重点地区的秩序和市场秩序整顿好。

  对个体户要全面进行一次法制教育和清理整顿。各区、县要按照市工商管理、税务、物价、劳动、卫生、计量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联合发的《关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制教育和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统一计划安排,组织力量开展这项工作。要组织居住在本地区的所有个体工商户,认真学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城乡工商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7〕138号)和其它有关法规,对照检查。要本着自查自报从宽、被检查揭露从严的精神,依法处理有违法行为者。对合乎政策规定的个体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对贩卖肉菜、禽蛋等农副产品的合法经营者,要允许凭照、凭证到集贸市场经营。对流动商贩要按照规定核发胸牌。分布在城近郊区主要街道的个体摊商,除适宜零散经营的外,由区有关部门组织全面规划,集中定点管理。街道居委会要加强对个体摊商、流动商贩的监督。

  二、要把隐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私人出租房和利用第三产业、乡镇企业、劳动服务公司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清查出来。

  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清查重点,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对旅店业,要着重清查流窜犯罪和赌博、卖淫嫖宿等违法活动。对涉外饭店,要着重清查盗窃外宾财物、倒汇和传播淫秽物品等问题。对私人出租房,重点清查窝赃、窝藏违法分子、制造伪劣商品和非法收购等问题。对个体饭馆、发廊,重点清查聚赌、嫖宿和流氓活动。对侨汇商店、烟酒批发店、第三产业网点、劳动服务公司以及粮店、副食店等单位,要清查内外勾结、非法套购、倒卖紧俏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印刷、复印行业,要清查私自印刷非法书刊、淫秽书刊和伪造票证等问题。对回收业和外地采购站,要重点清查收赃、买赃等问题。对建筑包工队,要重点清查盗窃、盗卖国家资财等问题。郊区、县要对农村和乡镇企业的“包工队”及雇用农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把混在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清查出来。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查清事实、获取证据的基础上,按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门、店进行动员部署,查堵漏洞,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所属单位认真搞好清查工作。

  三、清除违法犯罪分子落脚藏身、窝赃活动的窝点。

  要认真审查查获的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搞清有无同伙及窝赃、窝住等问题。对结伙进行倒买倒卖、哄抢哄拿、制造贩卖假货、私印贩卖非法书刊及赌博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查清其住处、活动点及倒卖物品的来源和去向,深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窝子。

  各地区、各单位要发动广大群众揭发检举各种可疑线索,并组织力量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对象,深入调查摸底。对发现的犯罪窝子和内外勾结合伙犯罪的线索,要组织专门班子,循线追查,彻底查清,进行处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严格管理,有效地控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整治成果。

  要管住有现行违法活动的重点对象。对活动范围大的劳教劳改倒流回京人员,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及外地来京经商有违法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和街道、乡镇负责摸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在对上述人员进行普遍谈话教育的基础上,按其问题性质轻重,分别处理。同时,要注意根据有关政策,帮助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对闲散学生和无业人员,积极安置就学、就业。对外地来京的商贩和劳务人员,要引导其合法经营。

  对私人出租房,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暂住人员租赁私有房屋管理的规定》(京政发〔1987〕103号),抓好管理。对个体饭馆、发廊等,要建立健全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个体劳协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搞好自管自治。对外地来京包工队,要严格按照用工登记和户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民工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旅店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健全旅店管理委员会,严格履行住宿登记和小件寄存、领取等手续制度,并加强查店工作,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街道、乡(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地区管理方案,采取专业群众结合,公开秘密结合等方法,严密控制,落实管理措施。重点地区要做到:有专人管理,有综合治理岗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要定人定岗值勤,保证秩序良好,能有效控制犯罪,基本杜绝无照经营和黑市活动等严重问题的发生。

  整治工作中,要按照打击、预防、管理、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对印刷业、乡镇企业和劳务市场、个体户雇工等的管理,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管理办法,进一步使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整治工作要由市里统一部署,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管理、市容、环卫、卫生、税务、物价、计量、劳动、房管、文化、城建、金融、旅游、服务、财贸等有关部门参加。市、区(县)、街道(乡)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搞好整治工作。需要搞全市性统一行动的,由市里统一部署;在区、县范围内搞的,由区、县自行安排。要精心组织,精心指挥,明确任务,遵守纪律,把每次具体行动抓好。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出整治工作方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把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到基层单位。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整治工作大造舆论,扩大影响。

  要把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治保会等各种群众性管理组织,治安联防队、内部护厂(校)队及看楼护院的治安积极分子等各方面力量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

  要充实市、区(县)、街道(乡)联合检查队力量,各执法部门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责,严格管理,健全工作制度,抓好执法检查。对参加执法检查和办案人员,要组织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防止违法乱纪。

  六、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政策界限上进一步明确:保护合法,主要是保护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东西;取缔违法,主要是取缔危害改革开放,危害生产力发展的东西;惩治犯罪,主要是惩治破坏改革开放,破坏民主与法制,破坏生产力发展的东西。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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