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7]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曾三令五申:举办各类宴请活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控制参加宴会的我方人数。但是,仍有一些单位未执行上述规定、要求,特别是在中外合资、合作、来料加工、引进、展览等项目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有的单位借洽商、签字、奠基、落成、开业、开幕之机,随意扩大宴请规模,提高宴请标准,大吃大喝、劝酒、送礼。此类现象与中央关于压缩过热空气、反对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建国的精神极不相符。为此,市外事办公室拟订了《外事宴请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外事宴请规定(试行)
一、各类宴请活动必须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要重礼仪、重实效,不铺张、不讲排场。主办单位和市属各饭店、餐厅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执行。对参加宴请的我方人数应从严掌握。外宾人数在10人以内的,我方人员可按一比一掌握;如外宾仅有2、3人,我方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外宾人数在10人以上的,我方人数应控制在外宾人数的1/2以内。
二、对来京商谈工作、洽商业务的外商,一般可不举办宴请活动。确需宴请招待的,要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个别有影响的大客商,给予特殊招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单位宴请外宾应尽可能采用陪餐、便餐、点菜方式招待;外宾人数较多时,可采用茶话会、酒会、冷餐会招待。
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来料加工、引进、展览等项目,各单位在报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可在此类项目的签字、奠基、开业、开幕仪式时举办必要人员参加的冷餐会或酒会,规模要严格控制。如需请国家领导人或市级领导人出席,均要事先提出具体活动计划(包括宴请规模)报市有关外事归口部门,由其商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98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