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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8号
  2. [发布日期] 1983-02-1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编委会、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编制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计委、市编委、财政局、劳动局、人事局:

  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同意,现将市计委、市编委、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性质、编制等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劳动局一九八三年一月十四日(83)市劳服字第7号通知转发的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并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编制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性质、

编制等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办好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劳动人事部(1982)12号文件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对本市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编制、经费和干部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性质。市、区、县、街道(镇)的劳动服务公司,均为事业单位,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各级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生产企业和商业、服务业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单位。

  二、编制。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人员编制,共定为一千七百七十九人,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管理和控制,视工作需要,也可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经费。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现在由行政经费补贴的,仍由行政经费补贴,其余经费,统由市财政从知青费中解决。但不论用哪项经费开支,在人员编制上,一律为事业编制。

  四、干部管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干部,仍按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管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协助各级劳动服务公司配备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工作能力、热爱这项工作的干部,并尽可能在现有干部中调剂。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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