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国外发明专利;
国外注册商标;
中国地理标志;
其他需要资助的。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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