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是指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对市场主体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登记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其核心是,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承诺自主申报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即时通过,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并加强信用监管和惩戒引导企业自律。
登记告知承诺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参照执行。
告知承诺制度广泛适用于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增减补换证照以及股权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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