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人范围是什么?

  在外国或者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申请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是在境外合法成立;二是实质性开展仲裁及相关争议解决业务5年以上;三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四是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五是拟确定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

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一是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是在境外合法成立的相关材料;三是具备较高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相关材料;四是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介;五是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六是业务机构拟任负责人、工作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任职承诺书。

  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还需提供该国际组织作出的同意设立业务机构的文件。

如何申请?

  符合条件的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联系电话010-89150405)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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