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费用停征
费用停征包括哪些内容?

  在疫情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1)特种设备检验费(含锅炉检验费、压力容器检验费、压力管道检验费、电梯检验费、起重机械检验费、客运索道检验费、大型游乐设施检验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收费);(2)污水处理费;(3)占道费。

此项政策执行时间?

  从2020年2月份起其停征"污水处理费";是从2020年2月5日起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和"占道费"。

  因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结束等原因政策措施不再有必要性的自然失效。


停征的三项收费主管部门?

  "特种设备检验费"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污水处理费"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水务局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处;"占道费"主管部门是北京市交通委城市道路管理处。

申请办理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数量有什么要求?

  疫情期间请尽量采用网上办理。

  现场办理提供: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诺书1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网上办理提供:将上述资料扫描或拍照发电子版(身份证需正反面电子版)至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受理邮箱。


何种特种设备检验费可以停缴?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申请人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应符合什么标准?

  1.定期检验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

  2.监督检验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做硬性规定)。

  3.符合上述缴费主体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企业欠缴或预缴的三项收费如何处理?

  欠缴的相关收费在疫情期间仍应按原标准收取;已预收的相关收费属于疫情期间的,应退还缴费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