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后,如需在缓缴期间取消缓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取消缓缴申请。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可以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强制一次性全部缴清,申报缴纳时要遵循从前往后原则选择月份,未缴清的月份可以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业务的,可实行“申(转)一补一”,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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