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相关问答(二)
参保单位可以提前结束缓缴吗?

  可以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后,如需在缓缴期间取消缓缴,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取消缓缴申请。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缓缴期间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个人权益吗?

  可以的,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已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强制一次性全部缴清,申报缴纳时要遵循从前往后原则选择月份,未缴清的月份可以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

如果在缓缴期间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金,或职工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去外地,又该如何办理?

  职工在参保单位缓缴期间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业务的,可实行“申(转)一补一”,由参保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该职工对应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缓缴单位办理社保注销,该如何办理?

  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五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时间有什么变化?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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