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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类)(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10 14:56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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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职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按照司法部《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和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梳理编制了《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类)(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各区司法局以及法律顾问意见,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四个部分。

  一是关于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梳理了本市司法行政系统即有3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收费情况、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要素情况。其中,涉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8项,涉港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9项,涉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7项,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类8项,涉公证类1项,涉法律执业资格类1项,涉仲裁委员会类2项。

  二是关于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结合本市行政检查工作实际,梳理了司法行政系统12项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内容及标准等要素情况。其中,涉国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2项,涉港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2项,涉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类2项,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类2项,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类2项,涉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类2项。

  三是关于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梳理了司法行政系统7项行政确认事项的实施主体、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情况、数量限制等要素。其中,涉公职律师类3项,涉公司律师类3项,对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出具有关证明类1项。

  四是关于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结合工作实际对照3项行政给付事项梳理了实施主体、办理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情况、数量限制等要素。其中,涉法律援助类2项,涉人民调解员补贴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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