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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07 17:15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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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市列为首批二手车出口试点城市以来,我市一直坚持“稳妥审慎、逐步放开、放管结合、市场主导”原则,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我市二手车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为我市外贸稳规模优结构,以及国内汽车消费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近期,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商务局联合了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北京海关共同起草了《北京市促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快速攀升,已成为全球汽车保有量最大的国家。庞大的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量,以及更多高性价比的车辆、更丰富的车型为我国二手车出口提供了充足的车源。目前我国二手车已销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者认可。2019年5月,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将北京市列为全国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试点地区。试点开展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二手车出口工作,将其作为稳外贸、调结构的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适时根据商务部有关要求实践政策等措施,使我市二车车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经验和能力显著提升,二手车出口潜力加快释放。

  二、《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按照《公告》《通知》有关要求,推动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严格审核企业资格,严控商品质量,注重品牌口碑,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形成二手车出口主体多样化、市场多元化、商品标准化的繁荣态势。

  (二)企业申报条件:分为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1.生产企业: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2.流通企业: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1.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企业应在2024年3月1日后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提交至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公告》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再次申报。在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

  2.申报材料

  (1)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

  (2)业务经营情况;

  (3)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以及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承诺书。

  3.流通企业需提交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及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出口许可证申领流程

  1.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申领出口许可证。已办理出口清关的二手车不得退运。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凭证向企业所在地或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企业收购机动车申请转让登记的,在交回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交验机动车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的车辆,应及时办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海关通关及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

  3.通过审核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谁出口谁申领”原则,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可由其他企业或个人代为申请。

  4.北京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为材料符合申领要求的企业签发出口许可证。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5.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申请数量应与实际报关数量一致,并一次完成清关。一次报关数量少于申请量的,应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6.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

  7.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实行联网核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二手车出口报关手续,应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8.二手车办理转让待出口手续后不得再在境内交易变更所有人,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出口合同的,企业应协调其他进口方另行签订出口合同。

  (五)出口许可证申领材料

  企业申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需提交申领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2.具有法律效力的出口合同(含售后服务内容)。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扫描件。

  4.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该机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自我声明。

  5.出口车辆符合出口目标市场准入标准的声明。

  (六)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三、《工作方案》的执行时间

  《工作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根据商务部后续通知及我市二手车出口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咨询电话:

  市商务局:55579511、55579517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55520976

  市公安局:68397913

  市交通委:55531795

  北京海关:8573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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