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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有水河长度、流动性等纳入考核 造成有水河长度减少的区政府需缴纳补偿金

日期:2023-02-01 07:4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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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市水务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起草的《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这是本市正式出台的第一个市级层面水生态区域补偿文件。

  此次印发的《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受偿、损害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通过实施水流、水环境、水生态三类指标考核,建立起水质与水量、资源与生态环境、地表与地下、流域与区域有机统筹的水生态区域补偿制度,将有利于推动解决北京当前治水工作中的河流水量不足、流动性阻断、溢流污染以及河道生境生物单一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生态环境政策体系。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明确了水生态区域的考核指标及核算方法、补偿金收缴分配使用等内容,其中考核指标共涉及水流、水环境、水生态三大类共13项具体核算指标。

  其中,水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有水河长度和流动性,共设3项核算指标,这之中,流动性包括阻断设施拆除和河流阻断管控两项核算指标。水环境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水质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务,共设8项核算指标。水生态类指标考核内容包括生境和生物,共设两项核算指标,其中生物核算指标重点考虑水生动植物的多样性、丰度等因素。

  各类补偿金如何核算?需根据不同指标的不同考核内容和所在区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针对有水河长度考核,各区考核清单以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425条河流为基础,补偿金由负有有水河长度减少责任的相关区政府缴纳,补偿金总额按照河段数累加。

  此外,《办法》还明确,各类补偿金既是对水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也是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的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使用单位应建立专项档案,记录项目实施及补偿金使用情况。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本区补偿金年度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水务、生态环境部门。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区补偿金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补偿金时扣除。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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