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28 09:03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享:
字号:        

  一、制定背景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对加快完善供水价格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出台《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落实国家要求要求的具体行动。

  二、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突出国家要求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完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突出激励与约束并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突出依法依规定价,加强日常监管;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线。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五条)。包括文件制定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城镇供水价格的内涵意义,以及定价和监审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章为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第六至十七条)。包括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3年监管周期,细化规定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财政补贴原则等。

  第三章为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第十八至十九条)。包括细化成本监审构成与监审要求,加强节水管理明确漏损率、自用水率监审值等。

  第四章为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包括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并对企业提出价格监管要求。

  第五章为水价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包括要求企业取消不合理收费,公开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提出行业监管要求等。

  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至三十一条)。包括明确文件内容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

  四、出台意义

  《实施细则》出台对推动本市城镇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文件明确了水费定价原则、方法、操作细则,是落实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的具体体现,初步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出台后将成为本市水费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定调价行为,提高财政补贴绩效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

  主要政策问答

  1.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今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坚持“开门定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开展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征求了学者、专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最终收集各方意见建议74条,在政策中积极吸收采纳。

  2.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和监督以及附则共6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3年监管周期,细化规定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财政补贴原则等。二是细化成本监审构成与监审要求,加强节水管理明确漏损率、自用水率监审值等。三是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并对企业提出价格监管要求。四是水价执行和监督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公开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提出行业监管要求等。

  3.在国家两个办法基础上,突出了本市哪些特点?

  一是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细化了城镇供水成本构成范围和核定准许收益的考虑因素;明确了可根据节约用水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二是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明确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不给予收益;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偿。三是强化了节约用水管理。在用水环节,强化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并鼓励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水和配水环节,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标,超标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

  4.对供水企业采取了哪些激励与约束措施?

  一是推动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企业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并将“接诉即办”质量作为核定准许收益率重要参考指标。二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建立融资成本和人员约束奖惩机制,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适当限制超前建设规模。三是调动企业积极性。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将超阶梯和超定额加收的水费作为企业收入,激发企业落实水价政策积极性。

  5.如何对供水企业加强监管?

  一是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二是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定调价程序,严格成本监审行为,强化信息公开,让定调价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三是强化对企业监管。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督;细化供水企业应公开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供水企业发生不配合成本监审或价格管理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加强价格监管。

  6.民生基本用水保障方面有无规定?

  一是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明确第一阶梯水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确定,细化阶梯层级设置要求,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完善享受水价优惠政策行业。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