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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解读

日期:2022-11-11 00:00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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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行为规范、更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和本市相继通过立法或者印发政策文件,积极推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基础之上,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内容。2021年,国家和本市分别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提出要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制度和清单。2021年,本市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优化营商环境规划》,提出要拓展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覆盖范围,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上述法律政策文件为推进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支撑。

  为彰显执法温度,推进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工作、强化制度支撑保障,北京市城管执法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认定标准、操作规程等内容,细化了不予处罚清单。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适用的执法主体包括哪些?

  本市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适用本规定。

  (二)规定中提到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2021年7月15日新施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上述两种情形。《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如何认定?

  《行政处罚法》对实施不予行政处罚设定了前置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要件,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遵循《行政处罚法》等立法精神,本规定细化了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情形的前置条件,具体为:

  一是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中,“违法行为轻微”,一般是指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发生频次较低、辐射区域范围和人群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包括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或者经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或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相关影响)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二是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中,“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城管执法部门书面告诫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是否属于“初次违法”的信息,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等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危害后果轻微”,是指违法行为对城市管理秩序影响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的影响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及时改正”的认定标准,同于上一情形。

  (四)针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如何具体操作?

  坚持依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不予行政处罚也必须依法实施、规范实施。参照《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要求,本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符合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由执法办案人员说明不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依法作出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五)针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还要采取其他相关执法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可以看出,行政执法机关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不予处罚,与贯彻宽严相济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一脉相承的,并不是执法“放任”。为严格落实上述要求,本规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制发行政告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法规宣传、教育提示,督促其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管理秩序。

  (六)规定关于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是如何设计的?

  为更好的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稳妥开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增强工作系统性和统一性,规定明确由市城管执法局制定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同时,考虑到部分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规定也明确,原则上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的违法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事项等,不列入清单范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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