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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解读

日期:2022-06-26 11:0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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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指一定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的安排和部署。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在本条例中简称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对计划的审查监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赋予的法定职权。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为本市加强计划审查监督工作地方立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和具体的工作引领。

  为了加强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将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成熟经验转化为法律规范,进一步规范审查监督程序、明确审查监督重点,推进计划审查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1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立项。2022年3月、5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现已通过。

  条例适用于计划初步审查、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条例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初步审查重点

  条例对计划初审的主要环节和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审查的重点是:(一)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城市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二)下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已批准的规划纲要;(三)主要目标和重大项目、重点任务应当符合规划纲要目标的年度分解落实进度安排,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对初步审查会议的具体要求、初审意见处理和反馈、审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了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围绕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等制度。

  二、规范计划监督的时间节点和重点

  条例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计划监督重点关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城市科学化治理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规定每年七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阶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并规定必要时可以就计划执行中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就计划执行中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的统计报告。此外,条例规定建立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开展全景、重点监测和智能预警,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人大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审查监督

  条例规定可以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安排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安排的基本原则、规模、资金来源、重点领域思路,拟安排的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的名称、投资额等基本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明确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初步安排专项审查的重点是:(一)指导思想应当符合党中央、市委的决策部署,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二)符合计划的整体安排;(三)项目安排结构合理,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和需要重点保障的民生领域。条例规定了对拟纳入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的新开工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对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九月底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市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度。

  四、规定可调整计划的三种情况

  条例规定了可以对计划作出调整的三种情况:(一)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同时,明确了计划调整需要遵循的程序要求、时间节点和对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重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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