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本市将新建一批市级研究型病房

日期:2022-01-13 10:02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
字号:        

  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等十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快促进北京市研究型病房优质高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本市将立足优势学科和优势产业发展需求,择优示范建设第二批和第三批市级研究型病房。

  通知提出,本市将充分考虑预防医学、健康管理和生活方式干预研究,中医药、儿科、口腔、眼耳鼻喉等行业特色、急需专业,疫苗、医美、机器人、人工智能等对产业增长拉动较大或“卡脖子”问题突出的领域,在第一批市级研究型病房建设基础上,加强专业布局,择优示范建设第二批和第三批市级研究型病房。到2023年,市级研究型病房完成优势临床专业专病及罕见病队列建设,建立罕见病共享信息平台,为疾病研究和新药研发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研究队列的规模和质量达到世界一流水平。

  本市支持市级研究型病房享受“两区”建设关于创新药械及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成果转化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改革措施。争取“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站”早日落地本市,鼓励市级研究型病房针对临床急需且我国尚未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快临床研究。设立北京市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在保障新药开发安全性和质量的基础上,加速新药临床开发进程。

  通知还要求,示范医院要进一步明确临床研究中申办方、市级研究型病房、受试者等各方的责权利,细化研究经费、医保、商保等费用的分担方式和内容。在注册临床试验项目中,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以及在组期间,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检查、检验、用药、采血等费用应由临床试验经费支付;除应由临床试验经费支付的费用外,参保受试者产生的与临床试验不相关的医疗费用由受试者支付,其中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示范医院要严格把关临床试验过程中各种费用的支付流程。在注册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临床试验经费支付的费用,不得进行医保结算后再次报销,不得占用医保资源。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