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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解读材料

日期:2021-05-19 11:28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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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规定》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晰出资人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要求和市领导批示精神,市财政局研究代拟起草了《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后进行修改完善,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同意。2021年4月,市政府常务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5月1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本市《实施规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制定,体例基本保持一致,内容无突破性条款,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二、《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共计七章、40条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明确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以及受托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明确管理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管理、收益管理、财务监管;同时要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管理事项”。明确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拟定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等。

  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明确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以及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出资人机构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规范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明确对出资人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的相关人员,由相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市财政局要结合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市管金融企业管理细则。

  三、出资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实施规定》明确,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以及督促检查等。同时,承担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优化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流动机制、完善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受托人履职、接受外部和社会监督等义务。

  四、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资本的管理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属于国有金融资本范畴,纳入全口径报告范围。市、区财政部门充分尊重国有实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积极支持国有实体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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