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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10 19:06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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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五次、十六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为促进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腾退和活化利用,推进城市更新,提升老城活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更新提供实施路径和政策支撑。

  二、《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意见》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含挂牌院落)以外的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中式楼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可参照执行。

  三、什么是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

  保护性修缮是指对现存建筑格局完整,建筑质量较好、建筑结构安全的房屋院落进行修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维修,通过结构加固、设施设备维修和改造提升等方式,恢复传统风貌、优化居住及使用功能。保护性修缮项目原则上不增加原房屋产权面积、建筑高度,不改变原房屋位置、布局及性质,包括翻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恢复性修建是指对传统格局和风貌已发生不可逆改变或无法通过修缮、改善等方式继续维持传统风貌的区域,依据史料研究与传统民居形态特征规律,对传统格局和风貌样式进行辨析,选取有价值的要素,适度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进行传统风貌恢复的建设行为。

  四、保护性修缮和恢复性修建应遵循哪些原则?

  1.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

  2.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及特色地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须符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3.符合《北京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与更新设计导则》及《北京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技术导则》要求。

  4.实施工程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在保护性修缮及恢复性修建实施过程中,现有房屋附属的违法建设及院落内的违法建筑应同步拆除。

  5.翻建、改建项目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须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如何确定实施主体?

  保护性修缮及恢复性修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区政府确定。实施主体可为产权清晰的产权单位、片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也可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社会单位。涉及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实施主体。

  六、如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翻建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大修、中修、小修、综合维修无需办理规划、土地审批手续;恢复性修建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列入政府年度修缮计划的直管公房或区政府确定的保护性修缮项目涉及翻建的,实施主体可凭区政府授权等相关文件、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现存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3.恢复性修建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意见》中规定的流程办理。

  4.在区政府确定的片区范围内,私房产权人自愿参与保护性修缮及恢复性修建的,可纳入实施方案整体研究,由实施主体指导协助私房产权人按相应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完成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私房原翻原建按照本市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规定执行。

  七、完成保护性修缮或恢复性修建的房屋(院落)如何经营利用?

  实施主体可对完成保护性修缮或恢复性修建的房屋(院落)合理开展经营利用和管理。腾退空间再利用应符合规划,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优先用于保障中央政务功能、服务中央单位、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补齐地区配套短板、改善留住居民的居住条件,还可用于传统文化传承展示、体验及特色服务,创办众创空间或发展租赁住房。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的,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实施主体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房屋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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