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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服务规范将于7月1日实施 燃油车占电动车泊位可加价收费

日期:2021-04-09 09:17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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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燃油车占电动车泊位,停车场可以多收停车费了。作为推荐性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外发布《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这一新规范提出,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据了解,新规范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应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无论是停车场还是停车库,均需“明码标价”。此次发布的新规范提出,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地点等显著位置应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车位总数等。

  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出入口标志/引导牌;停车场内应设置显著的车行引导标志或在地面施划清晰的车行引导线;在人行道显著位置设置人行引导标志或施划标线,并注意与车行引导的区分;有电梯的停车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电梯引导标志/引导牌。

  司机有需求时能找到人

  不停车缴费、输入车号即可智能寻车、提前预约锁定停车位……如今的停车场已越来越“智能”。规范也对停车场提出了“智能化”要求。其中,公共停车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诱导设施、进出车辆信息采集及号牌识别系统,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开展不停车收费/缴费、车位预约、场内停车诱导、反向寻车等功能的建设,鼓励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布错时共享信息。

  不过,在实行“少人化”“无人化”式管理的停车场,应保证在车辆驾驶者有相关需求时,能够与服务人员及时取得联系,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服务、语音或视频远程服务。

  为了避免“数字鸿沟”为老年人出行造成不便,规范提出“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的要求,在停车服务场景中,保留必要的老年人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

  电动汽车泊位不少于10%

  不应在场内鸣喇叭、长时间发动车辆;不应在场内吸烟;燃油汽车严禁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非残疾人用车严禁占用无障碍车位……规范提出,停车场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车辆驾驶者提供告知信息。停车管理员则应对停放超过24小时的车辆进行登记与查询。

  随着技术迭代和升级,电动汽车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为了让电动汽车“有位可泊”,新规范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泊位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设置电动汽车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停车管理员要对燃油汽车和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进行分类停车引导。比如,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汽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泊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但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提示驾驶者留下联系信息;引导已完成充电的电动汽车及时驶离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引导燃油汽车、没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勿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对多次告知仍不听劝导的,可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

  而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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