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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出新规 增加电子文书送达 公告期精简为30日

日期:2021-02-22 16:29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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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征收项目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维护群众利益,加快推动城市规划落地的重要保障。征收项目长期滞留不仅影响绝大多数已签约群众的回迁权益,而且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回应群众呼声,尽早解决征收逾期未安置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决定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送达、执行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缩减执法周期、提升工作效率,推动回迁安置房及重点工程建设尽早落地。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报请材料,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做好征收决定前期各项工作,力争将房屋权属等争议化解在前端。原则规定各区政府应自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尽早明确征收当事人之间补偿权利义务关系。

  《通知》在原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基础上,参考诉讼文书送达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方便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及时知晓相关权利义务,提升送达效率。同时,《通知》明确指出,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入户调查时可与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征收补偿决定等文书送达该确认地址即视为送达。此外,《通知》将公告送达的公告期,由原规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变更为经过30日视为送达。

  《通知》规定,各区政府原则上应自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补偿决定经法院裁定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区政府原则上应自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成。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程序正当、预案科学、安全稳定、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程序告知、物品清登、证据保全、安置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所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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