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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版“禁野令”6月1日起施行 猎捕滥食野生动物最高可处20倍罚款

日期:2020-04-25 09:08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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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猎捕滥食野生动物最高可处猎获物价值20倍罚款。此外,将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区域内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

  为革除陋习,捍卫公众健康安全,条例拓展了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对禁食制度进行了全面、严格、兜底式的补充,实现野生动物“应保尽保、应禁全禁”。

  条例明确,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上述野生动物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也禁止食用。

  与全国人大最新决定相比,京版野保条例增加了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北京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以食用为目的的一概禁止

  除全面禁食外,条例还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以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原材料制作的食品。

  此外,考虑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要环节,需要有效进行监管。条例特别提出,酒楼、饭店、餐厅、民宿、会所、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同时,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网络交易平台,违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列入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也被明令禁止。

  猎食野生动物加重处罚

  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有委员代表提出,对违规食用禁食野生动物的处罚额度较低,应加重处罚。吸纳委员代表意见,条例对违法猎捕、食用、利用、出售、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予以加重处罚,提出,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并处罚款。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食用其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以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运输、寄递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食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有研究表明,超过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为加强预防管理,条例要求,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收容救护场所,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较大的场所,设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测和预报等工作。

  一旦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发现野生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的,卫生健康部门还应当对易感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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