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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解读《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12 17:05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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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首都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首绿办字〔2017〕18号)修订为《北京市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0年2月1日发布实施。修订的《办法》,加强了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对接,增强了在绿地认建认养、代征绿地移交建设、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等方面衔接;明确了认建认养权的公开获取方式和认建认养范围条件,细化组织管理职责,增加监督检查内容,对认建认养绿地对外开放形式、使用用途、养护管理,以及绿地内构筑物、建筑物等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规范。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了第十一条第五款,建立健全了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公示制度,明确了认建认养协议需要在各区政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二)修订了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八条,建立了认建认养协议和绿地内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备案制度,明确了5个方面禁止性规定,明确了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树木绿地的性质、功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产权关系;树木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认建认养项目涉及的协议、相关批复、建设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资料报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建认养绿地内不得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围圈树木绿地,不得改变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修订了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款,建立了建设和养护主体审核机制,明确了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建设、养护要遵循相关标准;对认建认养项目单位或者个人的资格及条件等要进行审核。

  (四)修订了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建认养树木绿地的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认建认养协议、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五)修订了第四条、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区两级绿化委员会负责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监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规范认建认养协议,健全本区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档案资料,加强认建认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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