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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委解读《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0-07-01 18:00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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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以下简称“科创30条”),北京市科委研究起草并经市委深改委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0年第一次审议通过,《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经费监督若干措施》)于6月12日正式印发。《经费监督若干措施》为“科创30条”的配套政策之一,主要是为了促进经费监督与经费管理改革同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一、制定背景

  科技经费监督涉及到科研过程和科技经费支出的价值判定,影响着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切身利益与实际科研行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期间,市科委围绕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为科研人员减负,深入科研一线调研,发现了以下情况。

  一是经费审计监督没有明确的制度性规定,科研机构和人员有顾虑,不敢接、不愿接,政策红利尚未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反映,依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自主权下放的规定,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在最后的审计监督环节,并没有类似文件规定,担心单位制定的科研类经费管理办法不能作为审定经费的依据。

  二是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有新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9〕2659号),本市从2020年开始不再发布政府采购会计师事务所等目录。承担单位自行委托入围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收(结题)经费审计的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是科技经费监督需要进一步体现“放管服”要求。科技部以及部分省市不再发布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付费指导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和联合惩戒。部分省市实施科技经费巡查或者监督检查制度。同时,科技经费监督既要发挥承担单位内部审计等监督力量的作用,也要与外部行业监管、国家审计监督等进行联动,形成合力。

  二、主要内容

  《经费监督若干措施》适用范围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和工作任务。《经费监督若干措施》共包括五个方面15条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组织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包括:完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协调机制,切实提升内部审计监督能力。

  二是优化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监督,保障落实到位。包括:落实管理权限下放,落实放与管结合,落实优化服务。

  三是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方式,试点承担单位“诚信典型”管理。包括:以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研判能力,试点承担单位“诚信典型”管理,实施项目分类监督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制度,以信任和守信为前提精简监督检查频次。

  四是完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机制,加强质量控制。包括:完善采购审计服务相关工作机制,加强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

  五是健全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强化问题整改。包括: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三、主要创新点

  一是结合赋予更大自主权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等要求,落实管理权限“放得下”。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报销规定,尤其是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费用报销等制度文件,在符合科学、客观、合理原则的情况下,均可作为确认经费支出的优先依据。调整审计服务采购机制,取消入围限制和指导价,由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收(结题)经费审计。

  二是建立健全与其他监督管理力量的联动借力机制,使管理更专业更权威。完善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协调机制,借助审计机关的力量和指导,及时发现风险点。参考科技部等监督措施,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借助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专业力量,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监管和审计质量控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如纳入不良信用管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实施联合惩戒,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等。

  三是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力量的作用,以信任和守信为前提推动承担单位自己管。“有效利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经费审计报告中反映”。财政资金额度低的项目,视单位信用和管理情况,可实施多形式的经费验收措施。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制,选择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健全的部分单位,试点实施“诚信典型”管理。监督检查与信用等级、履约情况等挂钩,对于信用记录差、违反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负责人及其承担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是切实减负优化服务。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验收审计。及时做好经费审计相关依据的动态调整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服务科技创新的意识。鼓励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多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减少纸质资料的提供要求,切实为科研单位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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