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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解读《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0-07-01 12:23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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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对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京政办发〔2018〕6号),明确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通过解危排险、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整治。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好街区更新与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意见。

  二、适用范围。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三、加大透明度,广泛征询居民意见。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引入物业规范管理。改建项目要结合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引入规范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业主需按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其中单栋楼房可建立以栋为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改造成果。

  五、与申请式退租和住房保障政策衔接。实施危旧楼房改建,居民可自愿选择原址回迁或外迁,居民自愿选择原址回迁的,回迁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居民自愿选择外迁的,可参照我市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租房。

  对长期居住在项目范围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优先配租公租房或购买共有产权房解决家庭住房困难。

  六、以区政府为主导,各项工作简化手续、充分放权。改建工作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区政府以栋为单位,结合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提升,编制年度计划,报送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审议后,作为立项、规划、建设等审批依据,大幅度优化非强制性施工审查标准,各项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区里办理。

  七、采用“成本共担”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建资金由政府、产权单位、居民、社会机构等多主体筹集,可通过政府专项资金补助、产权单位出资、居民出资、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经营性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等多种方式解决。

  一是政府补助。改建项目纳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围,按照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市区财政支持政策以及基础设施改造补助政策执行。

  二是居民出资。对承租公房的居民,有获取改造后房屋产权意愿的,应负担房屋改造的部分成本。其中,原面积部分,负担成本不高于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居民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可继续承租改建后的房屋。原房屋面积部分,继续按照公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改建后新增面积部分,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对原住房为已购公房或商品房的居民,应负担原住房面积部分的综合改建成本中除政府和产权单位补助之外的不足部分,改建后房屋新增面积部分的成本按照不低于综合改建成本负担,也可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70%左右负担。

  三是产权单位出资。房屋产权单位应切实履行产权人责任,归集的售房资金应用于改建项目。

  八、遵循区域发展规划,注重建设宜居环境。统筹考虑总规、街区控规等指标,原则上居民户数比现状不增加,不减少原居民房屋的居住面积,简易楼等非成套住宅按照成套住宅设计,可适当增加居民厨房、卫浴面积,重点解决建筑使用功能提升问题。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适当利用地下空间、腾退空间和闲置空间补建区域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注重建设和谐宜居、安定有序的居住环境。

  九、加强法治保障,助力解危排险。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要加强统筹,依法保障解危排险工程有序实施,保障绝大多数居民的意愿得以实现,安全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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