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市商务局解读《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20-06-03 17:00    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分享: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企业的动态管理,规范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政策执行实际和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市商务局修订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

  2019年1月30日,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的通知》,《管理办法》是《关于实施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的通知》的配套文件,对规范销售企业选定程序,明确企业义务,加强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征集选定的销售节能减排商品的企业。

  (二)销售企业的选定。由市商务局通过公开征集、专家评审、向社会公布的方式选定。每年征集一次,资格有效期一年。

  (三)销售企业的义务。一是严格遵守《通知》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诚信经营,杜绝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行为;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二是应履行向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在购买环节先行垫付补贴资金的义务。

  (四)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一是销售企业对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消费者,应现场告知,做好解释工作。二是在节能减排促消费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北京市节能减排商品补贴确认书》,消费者签字确认;留存消费者的身份证件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

  (五)节能减排商品价格管理。一是采取报备制。销售企业将节能减排商品政策实施前三个月内的平均价格报市商务局,报备价格即为节能减排商品的最高售价。二是若遇消费者所购节能减排商品开展打折促销活动,销售企业应按打折促销后的销售价格计算补贴资金。

  (六)节能减排商品退货。一是消费者有退货需求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销售企业应按照正常的流程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手续。二是销售企业应办理正常退货手续后,核销垫付给消费者的补贴资金,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并在下一个季度申报补贴资金时如实向市商务局申报,市商务局将该部分补贴资金从应拨付给销售企业的资金中核减。

  (七)监督检查。一是销售企业应主动接受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销售企业的动态管理,市商务局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销售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出现不良行为,将责令在限期内改正;在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将约谈销售企业,暂停其销售企业资格;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年内连续两个月低于全市社零额增速的,企业说明情况;连续三个月低于全市社零额增速的,从下一个月开始暂停新增节能商品型号;连续六个月低于全市社零额增速的,暂停其销售企业资格;全年累计低于当年全市社零额增速的,下一年度不再列入节能减排商品定点销售企业。四是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应取消下一年度销售资格的企业,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为支持企业稳定经营,可在本市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或宣布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之日起60天后,取消其节能减排商品销售企业资格。

  (八)退出机制。一是如销售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或《通知》的,清算垫付的补贴资金后,市商务局将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二是如销售企业主动退出,应向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清算垫付的补贴资金后,市商务局将终止其销售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三是按《通知》规定实施期结束后,销售企业正常办理退货手续,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做退货处理,市商务局适时组织评审清算。

  (九)附则。本办法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咨询电话:消费促进处,55579595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