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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局解读《新建简易低风险附属小型市政工程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日期:2019-07-03 10:00    来源: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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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新建简易低风险附属小型市政工程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是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工作中提高建筑许可、市政接入等政务服务效率有关要求,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京政办发〔2019〕10号)而研究制定的。

  本《办法》针对新建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的附属小型市政工程建设涉及临时占用绿地、树木移植或砍伐时涉及园林绿化资源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细化和政策衔接,便于有关市政企业和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绿化资源产权(管护)单位具体实施时操作。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试行办法共分为8条13款。

  第1条为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按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19〕10号范围设置。

  第2条就小型市政项目应如何确定路由的方式,区园林绿化局作为责任主体参与"多规合一"会商进行了明确。

  第3条是对涉及占用绿化资源的项目,建设主体单位需依据"多规合一综合实施方案"与绿地树木的产权单位进行联系沟通。

  第4条是指涉绿项目建设单位需与绿化资源产权单位就树木移伐、绿地恢复等施工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其方式为协商协议,其目的一是为了确保树木移植成活,最大限度保护现有绿化成果,二是为了确保市政工程竣工后绿地景观及时恢复、重新绿化,继续发挥生态作用。

  第5条是就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19〕10号中第七条关于施工方案推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操作提出的具体工作要求,推送形式为"正式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施工方案(含施工图)、与产权单位有关协议,推送对象为项目所在区园林绿化局。为便于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将施工内容进行公开公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投诉等问题。

  第6、7条是要求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文明施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协商协议,同时对施工期间周边的古树名木、附属设施保护重点提出要求,对竣工后绿地恢复明确了责任,使得建设单位、绿化产权(管护)单位双方责任、权力、义务均做出了保障性规定。

  第8条为本《办法》的执行起始日期,自文件印发之日即2019年6月28日起实施。《办法》同时印发各区园林绿化局、市自来水集团、市城市排水集团、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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