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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解读《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日期:2020-03-04 17:00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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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二、目标任务

  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

  三、主要内容

  (一)对本市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二)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待遇。

  (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单位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待遇支付,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五)疫情期间享受延迟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在延缴期满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四、涉及范围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五、其他

  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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