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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日期:2019-08-19 16:16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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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9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重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2019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将继续强化政策引导,人物奖重点奖励为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自然科学奖侧重激励原始创新,重点奖励在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突破,提升北京科技创新水平和影响力的成果;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侧重激励自主创新,重点奖励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实现高技术成果落地转化,推动北京高质量发展的成果。通过奖励在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国家创新战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引导、激励更多创新要素向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关键环节聚集,凝聚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强大合力。

  2.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kw.beijing.gov.cn/art/2019/8/7/art_1032_46067.html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kw.beijing.gov.cn/art/2019/8/15/art_112_3426.html

  《2019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66379&colID=1034

  提名工作通知:kw.beijing.gov.cn/art/2019/8/15/art_19_79848.html

  其他材料

  奖励政策概述(ppt):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79776&colID=1034

  提名工作要求(ppt):kw.beijing.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69659&colID=1034

  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周期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等级设置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产生特别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5.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名。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5名。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50项(特等奖不超过2项)。

  6.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jpg

  奖励委员会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负责审定评审结果、审议监督委员会报告等;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负责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等;

  专业评审组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初审;

  监督委员会由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负责对奖励工作全程监督。

  7.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流程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流程.jpg

  8.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公示期和异议范围

  公示期:

  受理结果(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不少于15个工作日)

  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不少于7个工作日)

  异议范围:

  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效果、知识产权归属)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

  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9.提名限定条件

  人物奖: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其中一个奖种的候选人;

  已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不得作为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候选人。

  已获得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的个人,不得再次作为同一奖项的候选人。

  项目奖:

  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部级政府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含单独的论文、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不得提名市科学技术奖。根据奖项的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设立主体确定是否为省部级奖励;

  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项目再次以相关项目内容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

  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提名项目的前三候选人须间隔两年以上;

  同一人每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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