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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

日期:2019-11-28 14:49    来源:北京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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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充分研究论证,市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市政府令第28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工作。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党的十九大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强调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了审计工作一系列新职责新任务。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各单位完善内部治理,提升发展质量,推动深化改革,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审计法》对内部审计及其指导监督工作作了基本规定,要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018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这是新时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根本遵循,也为我市制定《规定》提供了重要的思想理论指引。

  审计署于2018年初颁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和《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审法发[2018]2号);并于2018年9月召开全国内部审计工作座谈会,从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全局出发,深刻阐释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调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提出明确要求,为我市制定《规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实践中,我市内部审计工作也面临新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形式解决:一是部分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二是各单位内部审计在制度规范、工作基础、职责权限、质量控制、结果运用、作用发挥等方面差异很大,需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通过立法予以固化。三是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的职责范围、方式方法等欠缺明确规范,影响工作效果。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迫切需要专门立法,完善单位内部约束和治理机制,以制度保障内部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推动内部审计转型与发展。

  《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审计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市内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于2019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界定内部审计内涵。明确了内部审计概念,细化适用范围、确定工作对象、拓展审计内容、强调方式方法、明确职能作用和目标定位。适用范围是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单位,工作对象是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审计内容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方式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工作目标是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二)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体系。一是明确单位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并细化内部审计制度的内容。二是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等5项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责任,规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要求,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四是明确被审计对象责任,强调应当支持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提供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针对整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一是针对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具体要求。二是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业务岗位培训。此外,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独立地位,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总审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四)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定》充分赋予内部审计职权。一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11项职责,包括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落实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政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等进行审计。二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8项措施,包括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资料、检查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暂时封存资料、提出纠正意见、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等。

  (五)明确内部审计程序。一是明确实施内部审计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形成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和送达审计报告,并规范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同时,规定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核查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二是明确内部审计的后续程序,包括被审计对象实施整改、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整改、问题线索移送等。

  (六)明确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一是在单位方面,规定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内部通报,并作为本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二是在审计机关方面,要求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七)明确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规定市和区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及6项具体的指导监督职责;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应当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二是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本行业或者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建立责任体系。《规定》就内部审计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对象等各方面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建立和完善责任体系,明确内部审计法律关系,进一步保障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发挥。

  (二)突出问题导向。《规定》针对当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业务程序不规范、委托审计项目质量不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问题,从法制层面予以规范,有效促进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

  (三)细化相关规定。《规定》细化和完善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一是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提出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体现应审尽审的工作原则。二是细化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区分单位性质,分别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要求。三是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对内部审计计划制定、业务程序和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行为,降低审计质量风险。四是细化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方式方法,将组织单位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纳入指导工作范围,有效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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