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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19-10-25 17:20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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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照顾服务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规定,有效缓解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深化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出台了《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帮助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状况的老年人及其家庭提高消费支付能力,推进享受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的照顾服务,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政策背景

  2015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提出“完善老龄政策制度,健全养老体系建设”,《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提出建立“老年人社会福利补贴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提出“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等部署,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完善养老体系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8〕41号)要求“改革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为落实以上政策文件精神,市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关于发展养老服务和建立老年人津贴补贴制度有关政策,结合我市高龄津贴、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津补贴发放实际,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健委、市残联等主要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意见,通过政策创制、整合和衔接,拟定了《实施办法》,面向市人大、市级有关部门、基层民政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以不同形式公开征求了意见,通过了市财政支出政策预期绩效评审,取得市级相关部门一致意见,最终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总体要求、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配套流程与相关要求”三大方面、11项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具体如下:

  1.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本市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补贴: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2.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本市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补贴:经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高龄老年人津贴。本市户口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申领津贴。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0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同类型补贴不重复享受,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种。享受《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老年人,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办法涉及的老年人失能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执行。

  (四)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可以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乡镇)办事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提出申请;可以填写《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申请表》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或“一门受理”窗口出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后提交。

  (五)审核。街道(乡镇)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管理平台的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系统;街道(乡镇)负责民政业务的科室,进行初审后转报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各街道(乡镇)将有异议的人员数据汇总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于每月25日前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提出意见并通过街道(乡镇)受理申请窗口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救济途径及时限;审定合格的,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六)发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每月月底前发放下月补贴津贴。

  自实施之日起,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超过半年的,从符合条件且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延误申请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提交申请后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予以计发。

  利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申请受理、待遇审批等业务流程,经过资金核算后,通过统发平台,对接金融机构转账,存入申请人在申请时确认的银行卡金融借记帐户。申请人可以用已持有的“北京通—养老助残卡”、“北京通—民政一卡通”、“北京通—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特殊家庭老年人扶助卡、“北京通-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中的一个作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的账户。其中用持有“北京通—养老助残卡”作为发放帐户的老年人,其80-89周岁年龄段的高龄津贴按原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和渠道执行、护理补贴不得提现。

  (七)复核。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复核采取区民政局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定期复核,至少每季度一次;或者由个人自主申报复核。对老年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户籍迁出本市的、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经复核不合格,各街道(乡镇)或区民政局根据平台自动预警信息或者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核对后直接办理,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直接执行。因申请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补贴资金的增加、减少、停发的,由综合管理平台主动向申请人发送信息,确保申请人知情权。

  (八)户籍迁移。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综合管理平台自动将迁移信息推送到申请人预留手机上)。

  (九)资金保障。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并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等支持。市财政局依据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发布的各区相关老年人口数据,按年计算后统筹给予市级定额专项转移支付支持,补助标准为其中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为100元、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为80-89周岁的100元、90-99周岁的200元、100周岁以上的300元,补助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8〕323号)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全市性标准和市对区补助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

  (十)管理与监督。

  (1)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服务管理、失能评估等工作体系,指导各区开展补贴津贴发放、组织服务等相关工作,牵头探索推动政府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共认共享的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区做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预算和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相关区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做好申请受理和转交办理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相关信息服务工作,以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相关生活保障待遇落实的衔接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做好与正在试点探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指导和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老年人申请残疾证的审核、发放、管理等工作。

  (2)政策宣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乡镇)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

  (3)加强监督。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办理;各级民政部门对补贴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4)严格责任。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误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区民政局应立即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约谈当事人,责令退回误领或冒领的补贴。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违法所得”的全部补贴资金。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资金的分配、复核、拨付、使用、监管等工作全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发放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附则。

  (1)本市此前发布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有关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解释。

  (3)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京老办发〔2008〕12号)、《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08〕335号)、《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意见》(京民老龄发〔2009〕504号)、《关于实施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补助医疗制度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1〕14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59号)、《北京市养老助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4〕460号)、《关于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有关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5〕477号)、《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京民老龄发〔2015〕478号)、《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停发、追回管理办法》(京民老龄发〔2016〕349号)、《关于集中开展对误领、冒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进行追回工作的通知》(京民老龄发〔2016〕357号)、《北京通-养老助残卡管理办法(试行)》(京民老龄发〔2016〕431号)等相关文件废止。

  (4)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首次补贴资金在11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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