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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日期:2019-10-21 16:21    来源: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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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人防发〔2019〕119号)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修订本规定的背景和必要性:一是随着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不断推进,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巡视部门对质量监督工作,在抽查频次、履职覆盖率、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落实和监督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三是按照审批制度改革和巡视整改要求,我办已制定印发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京人防发〔2019〕4号),应对原《规定》中关于竣工验收及备案内容进行调整。

  二、修定目的

  修定本规定的目的:一是适应新形势,调整质量监督方式,提高履职水平;二是秉承问题导向,本着补短板、防风险、经得起时间和问责考验的原则,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监督人员监督工作行为;三是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工作职责,推进"放管服"工作。

  三、本规定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明确市区两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配合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其它人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人防工程监督内容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人防工程的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施工质量,防化、防电磁脉冲、隔振设备以及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安装施工质量,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实施质量监督。

  第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人防工程防护结构安全和人防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抽测人防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的质量;

  (五)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建筑材料、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

  (二)人防工程防护结构施工质量;

  (三)人防工程出入口、通道及管理用房施工质量;

  (四)人防工程孔口防护设备安装质量;

  (五)人防工程通风、给排水、电气设备安装质量;

  (六)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有关的管道、预留预埋件的安装、防护及封堵质量;

  (七)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措施情况;

  (八)主要建筑材料、人防工程专用设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质量控制资料。

  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质量行为。

  4.实施监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收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相关信息,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表》(附件1);向建设单位发放《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附件2)(建设单位登录北京市人防工程信息管理平台下载并签收《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二)制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五)形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人防工程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予以查处。

  (四)发现有影响人防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向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结合双随机工作,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人防门框墙体钢筋、人防门框安装、设备管道管线预埋施工,人防孔口结构、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安装施工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重点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应当遵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现场形成《北京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7),发现有违反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终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增设7个制度性履职条款。为契合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巡视整改更加规范监督工作,增设了7条制度性履职条款。分别是:监督告知书和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制度、监督工作计划制度、监督抽测制度、行政处理-报告-复查制度、受理监理告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尽职免责规定。

  四、落实措施

  为了使修订后的规定能够真正起到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好地服务人防工程建设,采取相关措施如下:一是做好人防系统对修订后的规定培训宣贯;二是结合质量监督工作,在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向参建单位做好宣贯、解释、指导工作;三是加强市级人防部门对区级人防部门的培训与指导;四是及时将该规定相关附件文书公布在网上,以便于开展工作;五是即使收集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对该规定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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