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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可向社会公布

日期:2019-06-28 09:0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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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6月2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新规首次引入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信息,将共享到本市公共信息平台,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近三年来,本市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表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要求。为此,新规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

  依据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卞杰成解释,许多单位对安全投入的认识还存在误区,总认为安全投入只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其实,安全投入与利益回报是成正比的,是潜在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只有单位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才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档案记录等提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小型或微型企业可以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但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规定设定了相关行政处罚标准,而且首次引入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实施行政处罚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教育培训,并依法公示相关处罚信息。同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息平台,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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