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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01-25 00:00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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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1日印发了《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进,知识产权创造在中小微企业中越发活跃,但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却仍然是它们的薄弱环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依赖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外部资源环境,这些都决定着它们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发展进程和发展潜力。

  (一)加强中小微企业专利保护是营造首都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在促发展、增财收、扩就业、保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在我国创新发展体系中,中小微企业往往比大公司更能够积极地使用其专利,转化其科技成果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小微企业也是创新主体中数量最多、最活跃,也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和技术转化的主载体。

  (二)中小微企业对于快速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

  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专利维权周期普遍较长。通常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全寿命周期本来就不长,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流程时间长,难以适应中小微企业亟需的快速维权要求。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中小微企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贡献,营造北京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能够有效缩短、便利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流程。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二)规定了纠纷快速处理的受理条件和审理期限。

  中小微企业请求专利纠纷快速处理的案件应符合《办法》第三条的条件,即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属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受案范围;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明确了专利纠纷快速处理的审理期限。《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分管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十五日。

  (三)规定了请求纠纷快速处理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请求书内容。

  《办法》第四条规定了请求纠纷快速处理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资格证明,即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中小微企业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外观设计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内容应包括:请求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加盖单位公章。

  (四)规定了具体处理流程。

  《办法》第八至十三条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并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向被请求人发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及证据并按照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及证据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向请求人发出。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加盖公章,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了对于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快速处理程序的案件,可将快速处理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按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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