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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2017年3月起实施

日期:2016-11-08 10:0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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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严禁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禁止放映插播广告,无龙标影片禁止参加影展……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并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

  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第一部大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以立法的形式,对电影行业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进行了确立,并在简政放权、激活市场活力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实施多年的《电影管理条例》将依据《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修订完善。

  此前,拟拍摄电影都得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备案,但在新公布的法案中,剧本梗概也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影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中国电影家协会秘书长饶曙光认为,这一新规让拍摄电影的程序更加便利,对于提高电影创作积极性有重要意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意味着,只要满足资金、人员等条件,民营企业拍电影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通过降低准入门槛,能够更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电影制片人吕建民说,“最近两年来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其中又以电影行业最为突出,每年的电影产业产值、电影制作规模、电影放映类型都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电影产业来说是令人振奋的法规。”

  在该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影片审查、电影剧本备案、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也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对偷漏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具体处罚,也写入法律。该法规定,未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或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清华大学教授尹鸿指出,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偷票房”行为的打击力度,“偷票房如果在50万元以上,将面临最高可能是5倍的罚款,这个违法成本就比较高了,企业也会因此不敢铤而走险了。”(袁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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