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身份证使用管理规范 国家机关不得擅自扣押居民身份证

日期:2016-08-11 10:41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
字号:        

  原标题: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身份证使用管理规范 国家机关不得擅自扣押居民身份证

  8月10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人,将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

  多部门联合制定此公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管理,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推动实名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公告》指出,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公告》对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的作用进行明确,称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提到,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告》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文件还提到,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广大群众可以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孙宏阳)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