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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日期:2014-05-30 00:00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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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坚持和强化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新定位,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北京市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一、《办法》编制背景

  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新设企业技术进步专章,规定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提出,要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大幅度提高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京政发[2013]28号)要求,要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与管理,鼓励企业申报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

  《办法》围绕使市场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着重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强化企业在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创新决策中的主体意识和作用,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强化政策引导,促进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二是处理好已认定存量与新认定增量之间的关系;三是服务扶持与转变职能相结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

  《办法》规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应当是在本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同时明确要求,不再受理与已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所从事主营业务相同的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交的认定申请。

  其中,法人企业申请认定的,需工商登记1年以上,科研用房面积300平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以上等,并对专职研发人员设定比例要求。同时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原则核定,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要求不低于60%;

  分支机构申请认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要求所属公司上一年度总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对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和专职研发人员均作出了规定,同时对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原则核定。

  另外,《办法》从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正式受理、书面审查、现场考察、认定公布等环节规定了申报认定程序,并明确了认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二)关于评估与管理

  《办法》规定,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自通过认定之日起,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现场考察为辅。对市级企业研发机构重大调整事项采取事后备案方式。《办法》同时明确了撤销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资格的情形。

  (三)关于扶持政策

  扶持政策包括市科委支持政策和经相关委办局认可的扶持措施。对于各委办局的支持措施,如各区县的配套支持、高级人才奖励等相关政策,以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权利的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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