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不分章节,共30条。对于国家相关法律中已有具体规定的实施地震灾害救援、过渡安置和灾后重建等内容,实施规定不再重复。
(一)抗震设防工作要求
抗震设防工作要求,是本市开展抗震设防工作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目前本市开展抗震设防工作的依据有国家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市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本市防震减灾十二五规划等六项内容。其中,《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中明确北京城区及近郊区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部分远郊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防震减灾规划》在发展目标中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北京城区具备抗御Ⅷ度地震的能力,郊区基本具备抗御Ⅷ度地震的能力。”
根据上述情况,实施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市地震小区划图、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国家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和本市防震减灾规划,做好抗震设防工作。”
(二)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包括预测未来地震发生的科学技术工作和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的法律程序,是综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基础环节,它为其他环节提供地震危险性的背景和信息,以便采取各种针对性的防御措施。实施规定第六、七、八、九、二十六条分别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设五个方面对此作了规范。
(三)城市房屋抗震加固
城市老旧小区抗震加固工作,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也是实际工作的难点。本市老旧小区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1949年以前的房屋建筑主要是平房和低层砖木结构,集中在东西城;1949年至1979年的房屋建筑以砖混结构的平房和多层楼为主,基本未进行抗震设防设计,主要分布在城六区;20世纪80年代的房屋建筑以多层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为主,结构设计满足现行抗震设防要求,但设防标准偏低。市政府在《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提出在十二五时期,完成1582个、建筑面积5850万平方米的整治工作目标。2012年全市完成了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及公共区域综合改造总计1564.50万平方米。
为了进一步推动城市老旧小区抗震加固工作,实施规定将老旧小区改造的经验、做法制度化,对抗震加固的对象、责任、程序作了全面的规定。实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没有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人实施抗震加固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规定了政府组织开展抗震加固的内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农村抗震设防工作
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民住宅的抗震设防引导工作是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本市农村总共约118万户,2006年以前普遍未进行抗震设防。2006年至2012年底,本市已累计组织完成新建抗震节能农宅建设项目76273户,农宅节能保温改造246983户,抗震加固综合改造试点4户。经新建和改造,上述30余万户农宅已基本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为了继续推动农宅抗震工作,法规从本市实际出发,将目前农民为主体,政府加强引导和帮助的工作经验,上升为立法规范。实施规定第十六条针对新建农宅作出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民住宅;编制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落实防震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抗震农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抗震农民住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第十七条对农民现有住宅抗震加固作出规定,本市鼓励、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五)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可在震时和震后起到疏散避难和安置作用,也可为本市其他应急工作发挥综合应急避难场所作用。本市已建成大型室外应急避难场所81处,面积1520.98万平米,可为约265.49万人提供临时紧急避难。但目前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总体上还存在数量不多、分布不均等问题,应当尽可能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统筹规划布局,制定包括郊区和室内在内的综合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为此,实施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各级城乡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部门负责认定。
(六)地震应急工作能力建设
地震应急工作能力的提升,来自于震前对各项工作机制的完善。为此,实施规定结合借鉴“7·21”事件经验,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在草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和地震应急联动机制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风险评估、先期处置和疏散、应急物资准备等方面的内容。
为做好地震风险评估工作,实施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风险评估。
城市基础设施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地震部门互通基础数据信息,地震部门应当据此编制风险源和风险区划图的内容,并提出地震应急风险防范任务要求。
为提高基层处置能力,实施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险线路图和人员疏散应急方案。
为做好社会动员,实施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善后的知识培训和演练。
为在震前做好应急物资准备,实施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地震应急和救灾资金、物资,引导市民储备必要的应急和救护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