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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制度相关问题补充

日期:2008-07-25 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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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实施《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在“新农保”的参保时限等方面有所放宽,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2008年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延长到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在2008年12月20日前缴纳参保费用的,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保险费。此次政策放宽了参保时限,规定这部分人员,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在2008年6月30日后缴纳保险费的,从缴费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在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按原政策规定,缴费时间最迟不能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此次政策放宽了参保时限,规定这部分人员,缴费时间不超过领取年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缴费时间超过领取年龄的,从缴费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折算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本区县2008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明确了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人员新农保个人账户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按原政策规定,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此次政策规定,按照本人意愿,既可以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二)对于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申请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此次政策规定,如果这类人员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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