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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06-11-23 08: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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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不再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他们最大的义务是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新修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租房人不再需要到当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此外,承租人需要给租房中介抵押1个月租金、按季度或年度付房租金的“行规”也被禁止,取而代之的是房租“月付制”。

  从11月20日开始至12月5日,该意见稿在首都之窗网站征集市民意见。

  法规解读

  租金实行“月付制”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这部法规的主线是安全,因此对中介的规范必不可少,这样才能保证交易安全,所以,新法规中对房屋租赁中介的规范也做了一些首创性的规定。其中,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户管理等资金监管制度要求,中介公司不能把客户资金设为自己的小金库,客户资金必须单独管理,不能擅自挪用,这有效地维护了交易安全和承租者的利益。相关规定还有,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据了解,此前一些中介向出租者月付房租,而要求承租人按季度或年付租金,造成租金在中介机构手中“积淀”,从而产生挪用资金的风险。实行“月付租金”,将有效地控制这一现象。

  租赁登记备案制取消

  在评价这部法规时,法制办负责人发表,原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新发布的法规改为,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考虑到出租房屋是出租人对自己物权的处理权力,因此,新法规中取而代之的是出租人到基层管理组织登记,这是出于政府管理城市的需要,无关物权范畴,同时也更加便民。在接受登记的同时,政府还被规定须提供更好的服务,包括介绍劳动技能培训信息、维权服务信息,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动儿童入学、计划免疫等。

  出租人只履行告知义务

  原草案规定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该规定在新办法中也被删除。“出租人不能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他们最大的义务应该是告知。”法制办负责人解释,新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告知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房屋安全使用和治安管理规定,并与其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法规细节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法规规定出租的房屋必须保证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房屋的出租和承租者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在外墙上开门、窗。违反以上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

  出租人应及时办登记手续

  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包括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赁期限;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否则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基层管理组织应当出具证明。

  租房人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使用承租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的居住房屋卫生条件不合格,将由卫生部门责令出租人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反应

  期望新法规震慑租房骗子

  上午,在首都之窗网站上看到有市民表示,“非常支持这一项政策,中介就不应该收三个月押金和房租,这项政策推行对租房人和出租人都有保障。”还有网友表示,“2005年被骗子伪造证件骗去了半年房租1万多块钱,希望有关部门叫停‘押1付3’,不给骗子和黑中介可乘之机。强烈支持该办法,下个月又要租房了,真怕又遇到骗子。”(贾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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