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解读《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日期:2006-12-08 10:56    来源:

分享:
字号: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12月7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一审—— 

  小区公共设施不配套,将不予验收。

  12月7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一审。草案新增规定,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公众将依法参与城乡规划制定 

  草案新增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权利”。同时草案新增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的,应当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原规划编制程序修改、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小区公共设施不配套将不予验收 

  针对目前有的小区不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的情况,草案新增规定“居住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未按照建设时序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对居住建设项目的其他建设工程停止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孟桥就此解释说:“规划部门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验收意味着开发商的房屋将不能交付使用,购房者如不能按相关合同约定按时入住,则可以合同违约为由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违建继续施工则强行停水停电 

  针对令人挠头的违章建筑,草案新增规定对继续施工的违法建设,可以采取查封建设工程、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企业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同时规定设计单位如果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划许可提供施工图纸,造成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注册建筑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吊销资格证书。 

  孟桥副主任说,将这些散落在政府规章中的规定集中纳入地方性法规后,更加增强了约束力,使相关做法更有法律保障。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