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国务院文件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02-01
  6. [发文字号] 国办函〔2021〕1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2-0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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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21〕15号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的请示》(自然资发〔2020〕18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林草局编制的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重点林区每年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国家林草局和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应上报国务院批准。

  三、国家林草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凭证采伐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督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确保重点林区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稳步增强。

  四、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国家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林草局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年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附件: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重点林区“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

  注:1.商业性采伐是指以取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上表中商业性采伐限额为人工林主伐限额。

    2.非商业性采伐是指以保育森林为主要目的的采伐,包括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以及人工公益林中以退化过熟林修复为目的的更新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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