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国务院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1-01
  5. [成文日期] 2020-12-22
  6. [发文字号] 国发〔2020〕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12-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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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二、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本决定部署的各项工作,努力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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