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国务院文件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1-01
  5. [成文日期] 2019-12-26
  6.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9〕5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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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项目.jpg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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