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安字〔201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地区管委会、办事处,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主管部门,市属相关委、办、局(总公司):
自2007年施行《北京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以来,全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较好地推动了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以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得到稳步推进,城乡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得到不断提升。为进一步规范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协调作用。推动和加强乡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特别是其办公室实体建设,也为做实、做强基层消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前期组织深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工作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完善了《北京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北京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实施
本规范由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市、区(县)、乡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研究加强和改进首都消防工作,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以及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协调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推动年度消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四)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五)指导、考核下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以及行业、系统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
(六)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整改火灾隐患。
(七)按照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工作要求,组织、协调、落实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火灾隐患情报信息工作,发动群众正确举报和积极查改身边火灾隐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具体工作任务包括:
(一)执行国家、本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
(二)研究制定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以及建制镇、乡消防规划。协调、探索解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设施器材建设配备及维护保养、消防车通道、建筑物耐火等级、消防组织建设等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和难点问题。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落实情况,探索创新、总结提炼辖区消防工作方法。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五)依托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发动各方力量协调整改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辖区居(村)民及社会单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七)完成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宜设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本级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经主任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研究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定期分析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组织、协调、推动做好火灾隐患举报受理、分析研判、报告移送、媒体曝光等相关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三)对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经过本级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经主任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及区、县和行业、系统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经委员会讨论通过或经主任批准同意后,组织具体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委员带队调研、检查和督查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负责本级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乡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宜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站,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辖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组织实施。
(二)全面掌握辖区消防基础信息及工作动态,研究年度消防工作任务。
(三)建立辖区火灾隐患搜集平台,定期分析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推动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单位和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单位人员和市民消防安全意识。同时,加强对辖区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各类消防安全问题。
(六)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防火季节和敏感时期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考核有关职能部门、社区(村)基层组织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配合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八)及时向辖区和上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辖区消防安全形势,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具体对策建议等。
(九)组织开展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十)完成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联席会议制度
一、市级、区(县)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
二、联席会议可以以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视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有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
三、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组织建设、社会化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情报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状,研究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起草。
第七条 扩大会议制度
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也可同联席会议合并召开,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情况由主任决定。
第八条 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市级、区(县)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本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主管防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本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及时反馈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市和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本级委员会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联络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工作调研制度
一、市级、区(县)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年组织委员会成员参加一次工作调研,调研题目可由委员会成员提出,也可以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二、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按照分配的或自选的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研报告。
三、工作调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委员会根据调研内容,可组织相关委员赴外地考察或请有关专家在京座谈。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调研活动。
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调研报告向委员会提交。
第十条 工作评议制度
一、每年组织一次本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评议,通常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评议工作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采取在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召开主任、副主任参加的评议会议,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二、工作报告由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撰写,内容包括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发生情况、完成消防工作任务及任务指标情况、解决突出消防问题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三、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实地听取报告评议、上交工作报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议方式由本级委员会主任确定。
四、主任、副主任评议会议按照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类标准对本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委员会上报同级政府,作为政府考核各成员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作督查制度
一、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及专项治理等全市性重要消防工作期间,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带队,对各区县、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根据需要,可报请本级政府或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政府督查部门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区县、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
三、每次督查工作完毕后,本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有关督查情况,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本级委员会或同级政府。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制度
一、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每年第四个季度组织对下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全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检查考核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三、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落实情况、消防组织建设情况、社会化消防宣传开展情况、火灾隐患情报信息机制落实情况、发挥综治职能作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四、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估各成员单位全年开展消防工作的政绩依据。委员会每年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五、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区县、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年由本级委员会组织一次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工作由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经本级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对下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所属机构和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和过错。
二、对上级布置工作不部署、不完成,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及主要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或不达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委员会研究议定后移送有关部门核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议定并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后,由办公室发出通报,进一步扩大警示覆盖面。
第四章 委员组成及调整办法
第十四条 职位设置及管理
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联络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等职位。其中,专家委员职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五条 人员组成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按以下原则确定,区(县)级、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参照市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原则确定。具体组成包括:
一、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副主任9名,由市政府办公厅、首都综治办、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和中直机关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管理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三、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市属相关委、办、局,相关市属机构,各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北京西站地区管委会、燕山地区办事处、清河地区办事处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
四、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专家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在公共安全、抗震减灾、建筑、危险品和消防等各领域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担任。
五、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主管防火工作的副总队长担任。
六、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体成员单位及委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发文明确。
七、每一届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确定,副主任及委员由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十六条 人员调整
市、区(县)、乡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调整应经本级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委员调整的原则是:
一、因成员单位机构调整或职能变更,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需进行相应调整时,由委员会主任决定。
二、组成人员因人事变更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产生空缺单位相同职位的继任者担任,并及时向委员会书面报告。本级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
三、因委员人事变更,或需增加和减少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调整委员的意见并报请主任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工作人员配备及基础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配备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设专职工作人员由市公安消防总队选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专职工作人员由公安现役消防警官和文职雇员若干名共同组成。区(县)级、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情况调整确定人员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办公场地
办公室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文印室和档案资料室。
第十九条 办公设施
为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办公设施要保证齐全好用,具体包括办公桌椅、台式电脑、座式电话、传真机等。
为保证委员会召开会议和消防宣传教育效果,要配备笔记本电脑、会议录音笔、投影仪、扫描仪等设备。
第二十条 交通工具
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任务繁重,联系的单位点多、面广。为有效的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要配备用于组织召开会议、开展工作调研、进行工作考察、联系单位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的专用业务车辆。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办公室每年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主任批准,由市财政划拨,经费包括办公、会议、调研、检查工作、宣传教育及表彰等经费。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设立专用账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由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区(县)级、乡镇(街道)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均应有相应的经费保障办法,纳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正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2007年9月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规范》(防安字[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