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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电力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8-06-21
  5. [成文日期] 2018-06-21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18〕7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8-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8年 第25期(总第565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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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18〕70号

各区电力管理部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公司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售电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1日

北京市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北京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3号),积极推动北京市售电侧改革,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

  第五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合法主体。售电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负责人及其相关股东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网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九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条 售电公司准入实行“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程序。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电力交易机构接受注册后,对于售电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接受注册后,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http://csglw.beijing.gov.cn)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https://pmos.bj.sgcc.com.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委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并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代理北京市范围内电力用户的售电业务,需接入北京市电力行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

第四章 准入提交材料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向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国家要求格式签署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售电公司法人签署的法定声明(详见附件2)。

  (三)售电公司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3)。

  (四)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4)。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八)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九)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信息。

  (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十一)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提供至少20人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经历证明(所学专业或从业经历),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三)提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从业经历证明,提供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四)提供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证明材料,提供安全培训工作的证明材料,提供配备安全监督人员的证明材料。

  (五)提供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的照片和视频材料。

  (六)提供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的照片和视频材料。

  (七)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等相关资料。

  (八)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北京市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按照相关交易机构认可的合同范本或条款与用户签订双边合同以及有关的多方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与用户签订的合同需交电力交易机构,以备必要时查阅。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一次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六章 注册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予以承诺,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七章 退出方式

  第二十五条 强制退出。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市城市管理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八条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并将签订的所有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应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销申请相关资料(详见附件8),申请内容包括:市场退出原因;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三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售电公司。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三十二条 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资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注册资格,向华北能源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电力交易机构网站、信用中国及第三方征信机构网站,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其主要职责负责售电信用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售电信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机构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华北能源监管局和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略)

     2.法人代表声明(略)

     3.售电公司基本信息表(略)

     4.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略)

     5.专业人员资质表(略)

     6.授权委托书(略)

     7.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8.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csglw.beijing.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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