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发〔2016〕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关于加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
顺义区关于加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工作,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京国土耕〔2012〕234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我区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工作,严厉查处各种违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切实保护好耕地,有效惩治非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适用范围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需要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破坏程度鉴定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三、鉴定依据
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涉嫌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有关鉴定事项的通知》(京国土耕〔2012〕234号)。
四、工作规范
(一)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的责任分工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牵头组织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成员由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及土壤、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的社会专家组成,共同做好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
1.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主要负责项目位置的测量、取证及立案等工作。
2.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从水土保持程度及水土流失等方面开展评定工作。
3.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从破坏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方面组织论证。
(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条件
1.经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且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现状地类为耕地,下同)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涉嫌造成耕地破坏的。
3.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0亩以上,涉嫌造成其他农用地破坏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不足10亩、其他农用地不足20亩,但两项之和超过20亩的。
(三)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程序
1.聘请测绘部门进行现场勘测,根据测绘报告(含矢量数据)进行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地类等确定、统计工作。
2.根据案情需要,提出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汇总立案资料、现场测绘报告、土地利用规划、现状地类等相关资料。
3.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召开鉴定会。社会专家经讨论形成社会专家组意见并签字。
4.根据社会专家组意见出具鉴定结论或说明,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四)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的技术要求
1.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破坏:
(1)在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含硬化地面)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
(2)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
(3)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抛洒有毒有害物品,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
2.对间接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污染,其严重程度无法客观判断的,须经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成员共同确认,鉴定耕种条件是否损毁或污染的等级。
3.耕地破坏面积计算方法:
(1)建筑物、构筑物(含硬化地面)占用耕地面积;
(2)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毁损耕地面积;
(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等占用耕地面积。
4.非法占用耕地地类确认,以违法当事人占用土地前一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
(五)耕地破坏鉴定需提交的资料
1.《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情况说明》;
2.耕地破坏的图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需鉴定案件的立案卷宗;
4.鉴定宗地的实地测量成果图。
(六)耕地破坏鉴定的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提交鉴定意见。
(七)耕地破坏鉴定的终止条件
耕地破坏鉴定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经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踏勘确认后,提交撤销鉴定说明书,可以终止鉴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市国土局顺义分局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
(二)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要针对此项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联动,密切配合
市国土局顺义分局要严密组织,与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鉴定工作顺畅开展。
六、本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