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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6-04-06
  5. [成文日期] 2016-03-07
  6. [发文字号] 东政发〔2016〕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6-03-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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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发〔2016〕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统筹推动我区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发〔201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现阶段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科学有效使用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6年至2020年,东城区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来源为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第四条 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讨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使用管理相关事项。项目运行采用“分口受理、归口评审”的方式进行,即由区产促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心等部门按职责负责专项资金评审标准及办法的制定、征集公告发布、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初审工作,对受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区商务委负责受理文化商业融合类(包括老字号类)项目申报,区文化委负责受理戏剧演艺类项目申报,区旅游委负责受理文化旅游类项目申报,东城园管委会负责受理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申报,区文促中心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项目申报,区产促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其它类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把初审通过后的申报项目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安排联席会议讨论,经区政府会议审议后实施。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总体监管、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在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内,在东城区注册、统计、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申报使用专项资金。

  (一)支持演艺、艺术品交易、全媒体出版、旅游、设计服务、广告会展、影视、动漫游戏等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二)推进文化与科技、金融、商业、体育、中医药等领域融合,支持文化要素市场发展;

  (三)支持文化精品力作、品牌推广、文化消费,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到津冀拓展发展空间,推动东城文化“走出去”;

  (四)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项目;

  (五)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重点课题研究;

  (六)用于组建区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审计等费用;

  (七)拨付专项资金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八)其他联席会议认定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三)法人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统计证(复印件)、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101表或201表);

  (四)项目总投资支付凭证;

  (五)项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和项目实施进度;

  (六)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筹措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七)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八)项目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十)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5年内发生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及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不良信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过涉及重大税务案件或生产经营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申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在享受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报单位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第三章 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主要采取基金引导、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一)基金引导:主要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运作,即依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或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管理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

  (二)项目补助:对行业示范效果显著、区域带动作用明显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对获得国家级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助并要求区财政相应配套的项目,进行配套资助;

  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总投资的40%,对于国家级、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重点项目,以及对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

  (三)政府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劳务服务等方式支持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发展。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间,申报单位可在区产促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心等部门领取申请表或在相关网站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区产促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旅游委、东城园管委会、区文促中心按职责开展专项资金的征集公告发布、前期申报受理、项目初审工作,初审结果报区文促中心汇总。

  联席会议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方向性、可行性进行把关。

  申报项目经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由区委宣传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各受理单位初审、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中介机构现场踏勘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三条 每年四月、十月联席会议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研究讨论,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公示后,区文促中心会同区财政局按年度向各受理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各受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库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严格根据申报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预算安排向各申报单位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每家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种资助方式。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东城区其他优惠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企业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最长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实需要超期使用的,由区文促中心会同项目初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意见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项目确定无法按照计划开展,则需要资金申报单位向区文促中心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由区文促中心会同项目初审部门、区财政局提出意见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当年结余资金应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区委宣传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竣工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正式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区文促中心、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定期会同各受理单位、区审计局等相关委办局,组织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资助项目单位再次申请资助的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享受资助后,申报单位必须在东城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5年内迁出东城区的,应退回在东城区享受的所有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文促中心、区财政局分别给予暂缓、停止划拨专项资金,取消申报项目等处理:

  (一)虚报项目及经费预算的;

  (二)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不履行协议、合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未按照财政资金相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会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符合招投标条件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标的;

  (八)违反相关制度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的专家及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项目评审以及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联席会议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促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东城区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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