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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5-07-10
  5. [成文日期] 2015-07-10
  6. [发文字号] 门政发〔2015〕31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7-1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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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政发〔2015〕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0日  

门头沟区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提升施工现场安全、质量和绿色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和地区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领域负面清单(下称负面清单),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参建企业和人员(下称企业和人员),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清单。

第二章 负面清单的列管与解除

  第三条 参建企业应立足自己解决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各类矛盾和合同纠纷,或通过第三方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不应采取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解决。参建企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积极介入协调,协调可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区政府主管领导等层级逐级协调,协调仍无结果的,企业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在本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手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处理,并将记分累积记录到动态监管平台上。每年为一个累积记分周期,年终记分自动清零。

  第五条 企业和人员在动态监管平台上累积记分达到一定分值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负面清单管理(下称列管),列入负面清单的时间(下称列管时限)依据累积分值和违法违规情节而定。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日常监督检查外,还可以根据群众举报、信访接待、事故调查等多种途径,核实并记录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七条 企业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管。

  1.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2.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并达到一般级(含)以上的;

  3.施工企业非法使用零散用工的;

  4.施工企业违法分包或转包的;

  5.施工企业因拖欠工程款、劳务工资或其他管理缺失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6.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或其它原因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7.劳务企业恶意索要劳务工资或因管理缺失导致群体性上访的;

  8.各参建企业不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洁施工合同就进场施工的;

  9.各参建企业被区级以上(含)政府或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

  10.年度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累积积分达到8分(含)以上的;

  11.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本人,并在区有形建筑市场网上进行公布,同时在区安全质量例会上通报和相关媒体上曝光。

  第九条 列管时限届满时,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附整改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整改合格的到期解除列管,整改不合格的继续列管,直到合格后解除。

第三章 负面清单的列管时限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和人员在年度内累积积分情况,按下表确定列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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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依据事故级别,按下表确定企业和人员的列管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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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总包和专业分包)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务工资或其他管理缺失等造成群体性上访的,按下表确定列管时限。如有证据证明,并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属恶意讨薪事件的,施工企业可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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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到区、市重点地区进行上访,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区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施工企业应组织全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按照区相关部门要求集中学习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因拖欠工程款或其它原因导致群体性上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将其列管3个月至1年。

  第十四条 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质量隐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列管3个月到6个月。

  第十五条 各参建企业未签订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廉洁施工合同就进场施工或违法分包、转包、非法使用零散用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负责人列管3个月至6个月,总监理工程师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列管3个月。

  第十六条 劳务企业恶意索要劳务工资或施工企业恶意索要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永久性列管。

  第十七条 各参建企业被区级(含)以上政府或部门曝光或通报批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分别列管3个月至6个月;第二次曝光、通报批评的,分别列管6个月至1年;依次倍增。

  第十八条 企业和人员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将其列管3个月至1年。

  第十九条 对企业的列管起始时间是上网公布日,对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列管起始时间是本工程竣工验收日或被更换日。

第四章 负面清单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被列管企业和人员(执业资格),采取如下差别化管理措施。

  1.限制市场准入;

  2.取消项目评优资格;

  3.加大监管频次和处罚力度;

  4.多种媒体曝光;

  5.其它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门头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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